据此,授权自然资源环境厅厅长在某些情况下可颁发并使用自然资源环境厅印章在水资源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延期、调整、暂停、吊销、补发、退回、换发、转让等…水资源开采权。
具体而言,20立方米/昼夜至小于1000立方米/昼夜工程地下水开采;水库、灌溉大坝开发利用地表水用于农业生产和养殖业,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总容量小于150万立方米;其他开采流量小于2.5立方米/秒的农业生产、水产养殖用水工程;开发利用地表水发电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开发利用地表水流量小于2万立方米/昼夜的地表水。
同时,适用于流量大于10立方米/昼夜至小于20立方米/昼夜的项目授权各区、镇、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延期、调整、暂停、吊销、补发、返还水资源经营许可证及地下水开采的水资源开发权转让。
自然资源环境厅及各区、镇、市人民委员会根据授权来负责组织水资源许可证的评审、检查和核发、延期、调整、暂停、撤销、补发、返还等…工作;对省人民委员会和法律负责授权内容的贯彻落实;汇总数据并定期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授权实施的内容。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