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决定,平阳省农业与环境厅被授权执行以下事项:接收申请文件并组织审查、批准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结论与修复恢复环境方案;接收并组织检查、审查,以及颁发、变更、调整与重新颁发环境许可证;吊销或撤销已颁发的环境许可证。
具体职责包括:接收申请文件并组织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结论;审查批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的环境修复与恢复方案;接收申请并组织检查、审查,办理环境许可证的颁发、变更、调整与重新颁发手续;以及依法暂停使用或撤销已颁发的环境许可证。
同时,农业与环境厅还负责接收并回复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开展检查和监督工作,确保各单位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结论批准决定》、环境修复恢复方案以及环境许可证中的相关内容。
本决定自2025年3月27日起生效,替代平阳省人民委员会此前发布的第975/QĐ-UBND号(2022年4月26日)与第2171/QĐ-UBND号(2022年9月9日)决定。
授权期限:自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若中央有新规定出台,平阳省农业与环境厅将向省人民委员会建议进行相应调整或替换。
第900/QĐ-UBND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