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委员会主席、人民议会副主席及委员:
- 阮氏青梅 女士-第十届省人民议会法制处处长
- 陈氏明幸 女士 –第十届省人民议会经济-预算处处长
- 郑德财 先生-第十届省人民议会文化-社会处处长
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议会的常务机关,是按当地政府法规规定的任务、权限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负责人民议会召开时的工作报告。
省人民议会任务及权限
甲、 省人民议会在组织并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中的职责及权限:
臺、 颁布所属省人民议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
貳、决定在权限范围内确保社会秩序和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预在放权范围内预防和打击官僚主义和腐败; 采取措施保护机关和组织的财产,保护本省公民的生命、自由、荣誉、尊严、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參、决定上级国家机构所分级的任务和权力的执行措施; 决定给县级、社级地方政府和下级国家机关的地方政府分级,以执行省地方政府的任务和行使权限;
肆、撤销省民委会、省民委会主任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文件;撤销县级人民议会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文件;
伍、在对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解散县级人民议会,呈报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县级人民议会关于社级人民议会解散的决议。
乙、省人民议会关于政权建设的任务及权限:
臺、选举、罢免省人民议会的主席、副主席、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 选举、罢免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各委员; 选举、罢免省人民法院陪审员;
貳、采取信任票,对经省人民议会根据本法第88条和第89条选出的持牌人进行信任投票;
參、罢免省人民议会代表,同意省人民议会代表辞退代表任务;
肆、决定省民委会所属的专门机关的成立或取消;
伍、根据政府下达的编制定额,决定全省各级人民委员会的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公立事业单位等机关的公务员编制; 决定社、村、小区等各级兼职人员的数量和津贴标准,并根据政府规定批准在省管理范围下公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人数;
陸、 决定村、居区的设立、解散、合并、分立; 依照法律规定对当地的村、民区、街道、广场和公共工程进行命名或改名。
丙、省人民议会在经济、环境、资源领域中的任务和权限:
臺、决定全省长期、中期和年度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分管范围内全省各分支机构和领域的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
貳、决定政府在本地收入的预算; 地方政府预算收入、支出预算及本级预算分配; 必要时调整地方政府预算; 批准地方政府预算结算。 依法决定全省的投资政策、项目计划;
參、 依法决定有关收费的事项;人民的捐款;依法决定通过发行地方债券、市政债券、建设债券和其他形式的资本动员方式从国内资本贷款;
肆、 决定具体政策、措施以鼓励和动员各经济部门依法在全省提供公共服务;
伍、依法决定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措施;
陸、依法决定权限内的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 各级地方之间的区域经济联动,适合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保证国民经济的统一;
柒、依法决定全省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推广组织、贸易、服务、旅游和交通运输网体系的发展规划;
捌、呈交政府批准之前先通过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决定在其分权范围内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空间、领空等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管理措施及环保措施。
丁、省人民议会在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信息、体育等领域的职权:
臺、决定在其授权范围内发展教育机构体系和保障教育培训活动条件的措施; 依法决定本省管理的公立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服务价格;
b)决定在全省鼓励科学研究、推进举措、改进技术和先进科技应用的措施;
c)决定发展文化、信息、体育事业的措施; 保护和提升当地文化遗产价值的措施; 采取措施保障本省在其授权范围内的文化、信息、广告、新闻、出版、体育等活动。
5.省人民议会在卫生、劳动领域和社会政策实施的职权:
a)决定在省、县、社各级医疗机构的发展措施;
b)依法决定地方管理范围内国家医疗机构的看病、治疗服务价格;
c) 决定保护、照顾人民健康的措施;对有小孩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穷人、无助的孤儿和其他处境困难者的保护、照顾措施。 决定预防和控制疫情的措施;决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措施;
d)决定管理、使用和发展当地人力资源的措施; 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和改善工作条件、确保职业安全和卫生的措施;
đ) 根据地方预算条件和国家主管机关的能力和规定,决定吸引和鼓励干部、公务员和劳动者在当地工作的政策。
e)决定对革命有功者实行优惠政策的措施; 实施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及扶贫等政策的措施。
6. 省人民议会在民族、宗教工作中的职权:
a) 决定实施民族政策,改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智力水平,保障各民族权利平等,加强全民团结,加强民族团结的措施。当地民族之间的互助;
b) 决定在分权范围内实施宗教政策的措施; 确保省内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平等的措施。
7.省人民议会在国防、社会安全秩序领域中的职权:
a) 决定保障依法执行国防和安全任务的措施; 维护政治安全、斗争、防止腐贪污、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确保全省社会秩序和安全。
b) 决定发挥地方潜力、建设强大的全民国防和人民安全的主张及措施,建设适应平时和战时需要的坚固防备区;
c) 决定在当地建设民兵、自卫队、后备动员和社公安的政策和措施; 决定经济发展与国防安全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地方社会经济活动由平时转向战时;
d) 决定全省保障公共秩序、交通安全的措施
8.监督本地宪法和法律及省人民议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议会的各委员会的活动; 监督同级人民委员会的法律文件和县级人民委员会的文件。
9.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及权限。
(第77/2015/QH13号地方政府组织法的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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