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委员会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
武文明
省人民委员会 常务副主席
梅雄勇
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阮祿河
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阮文节

省人民委员会委员


1.      工商厅厅长-阮清全 先生;

2.      环境厅厅长-吳光亊先生;

3.      文化,体育与观光厅厅长-阮科海 先生;

4.      社会、荣军与劳动厅厅长-郑德才 先生

5.      财政厅厅长 -何文崴 先生;

6.      司法厅厅长 -阮英花 女士;

7.      医疗厅厅长-阮鴻璋 先生;

8.      交通运输厅厅长-阮英明 先生;  

9.      信息与通讯厅厅长 -黎俊英 先生

10.    教育与培训厅厅长 -阮氏日姮 女士;

11.    建设厅厅长-武煌銀 先生;

12.    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 -范文艽 先生;

13.    内政厅厅长-阮文明 先生;

14.    省公安厅厅长-郑玉娟 先生;

15.    省军区司令部司令-阮黃明 先生;

16.    科学技术厅厅长-阮越龍 先生;

17.    计划投资厅厅长-范重仁 先生;

18.    省稽查局局长-裴維賢 先生;​



省人民委员会任务、权限

  1. 拟订地方政府组织法的第一款a、b、c点,第二款d、đ、e点,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的内容,报省人民议会决定,并组织执行省人民议会的决议。
  2. 拟定直属省人民委员会的职能机关的具体组织结构及其任务、权限。
  3. 组织实施省预算、社会经济发展任务、工业、建筑业、贸易业、服务业、旅游、农业、林业、渔业以及交通和灌溉系统等行业的发展; 实施土地、森林、山脉、河流、湖泊、水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空域资源、其他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措施;在分权范围内落实全省自然灾害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
  4. 拟定并组织实施省对少数民族区域、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区域的计划、项目、方案。
  5. 落实与全省人民安全态势相结合的全民国防态势建设措施;指导实施全省固防区建设计划; 组织国防安全教育和地方军事工作;地方部队、自卫民兵的建设和作战行动; 建立动员后备队伍,动员力量以满足法律规定的任务要求; 在当地建立全民维护国家安全的运动。
  6. 实施关于组织保障宪法及法律,建立地方政府和行政地界、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信息、体育、卫生、劳动、社会政策、民族、宗教、国防、社会秩序、安全、司法行政、司法协助的任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及权限。
  7. 实施由中央国家机关下放、授权的任务及权限。
  8.   下放和授权下级人民委员会、其他机构和组织执行省人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任务及权限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是省人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具有以下任务和职权:

  1. 领导和管理省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委员的工作;领导和指导省人民委员会下设的专业机关;
  2. 批准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免职和罢免结果;动员、停职和罢免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县级人民议会两次会议之间,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空缺时,授予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利;要求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的下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进行停职或罢免;依法对在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干部、公务员进行任免、调动、免职、表彰和惩戒;
  3. 领导、指导贯彻落实宪法、法律、上级国家机关、省人民议会、省人民委员会下达文件的各项工作;执行关于国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任务,打击官僚和腐败;组织实施保护机关、组织财产的措施,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自由、荣誉、人品、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施全省人口管理措施;
  4. 领导和负责从省级到基层的国家行政系统活动,确保行政的连贯性和畅通性; 指
  5. ​导地方国家行政系统的行政改革、公务制度改革;
  6. 暂停执行或者撤销省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的违法文件和县级人民委员会的人民委员会、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违法文件。暂停执行县级人民议会的违法文件,报告省人民议会,并建议撤销;
  7. 组织与驻本省的上级机构协调以执行法律规定的任务和职权;​
  8. 指导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或者省人民委员会职能机关负责人执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职权范围内的任务和权限;
  9. 依法管理和组织有效使用在本省所分配的办公室、财产、工作用的工具和国家预算;
  10. 指导落实环保、防火、防爆措施;依法处理省内自然灾害、疫情、安全、社会秩序等突发事件而做出指导并采用各种措施;
  11. 按法律规定组织核查、解决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行为、接待公民等工作
  12. 执行由中央国家机关分级或授权的任务及权限。​

(摘自2015年6月19日颁布的第77/2015/QH13号地方政府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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