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业生产领之项目
甲. 土地租金(根据政府于 2016 年 9 月 9 日颁发之第 135/2016/NĐ-CP 号议定和 于2014 年 5 月 15 日颁发之第 46/2014/NĐ-CP 号议定):
根据地方政府机关核定之计划,投资者在工业区、产业集群和出口加工区建设公用基础设施用地面积,可在租赁期间免征土地地租金和水面地租金。
按政府2015年11月12日颁发之第118/2015/NĐ号议定中所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览表;对于按规划、因环境污染而搬迁的新生产经营单位,自项目投入使用之日起3年内免征土地租金、水面租金。
对于按政府于2015年11月12日颁发之第118/2015/NĐ-CP号议定规定的投资特别优惠领域名单中之项目可享11年免征土地租金、水面租金。
乙.
企业营运所得税
a) 可享受的优惠税率包括有,从创收第一年起15年的10%,免税4年,后续9年应交税额减少50%(依照政府于2013/12/26日颁发之第218/2013/NĐ-CP号议的定第15条第一款和第16条第一款;财政部于2015/12/31日颁发之第212/2015/TT-BTC号通知第3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营收从实施新的投资项目: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生产软体产品、复合材料制造、各种轻质建筑材料、稀有材料生产;生产可再生能源、绿色清洁能源、来自废物销毁的能源;生物科技研发;
企业营收从环保领域的实施新投资项目,包括
- 制造环境污染处理设备。
- 制造应用环保专利由国家颁发创意专利证书或获得实用解决方案之专利证书。
- 制造环保产品有获得资源环境部标记为越南绿色标签;来自废物回收、废物处理的产品,且得获得相关政府机关颁发证书。
- 制造经认证的汽油、柴油燃料和生物燃料;生物炭;利用风能、阳光、潮汐、地热和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
- 制造用于废物回收、运输、处理的专用设备、机械;环境监测与分析;生产再用能源;处理环境污染;应付、处理环境事故。
- 制造环境观测及分析设备
- 污染处理与环保; 收集和处理废水和排放物
- 废水和废气的收集和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 废物回收和再利用; 对于四级及以上城市区域,设计功率自2500m3/日夜以上的生活废水处理设备; 对公共社区的环境无染部分进行处理、改造; 应对和处理油、化学品溢出等其他环境事故;在工业区和工艺村集群建设环境保护技术基础设施; 火葬和电葬服务; 环境损失评估; 环境健康评估; 货物、机械、设备和技术的环境评估。
- 高科技企业、高科技应用农业企业
企业从生产领域中新投资项目的营收(除了生产需缴纳特殊销售费的货物类型,矿产开采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项目投资资金至少60,000亿越南盾,自发放投资许可证起3年内完成拨款,并总营业额最低一年100,000亿越南盾,最迟自产生营业额起3年内完成拨款。
项目投资资金至少60,000亿越南盾,自发放投资许可证起和使用3000劳动者以上3年内完成拨款,最迟自产生营业额起三年内完成拨款。
b) 满足(越南政府2013年12月26号签发的218/2013/NĐ-CP编号议定、16条3款及15条3款)规定的将来10年可以享有17%税率,免税02年,后续4年只需要缴税金50%。
- 对于通过进行新投资项目获得的营收的企业公司:生产高级钢材,生产节能产品;生产农业、林业、盐业等行业所需要用的机械设备;生产灌溉所需要的设备;生产、加工家畜、家禽、水产等行业需要的饲料;传统行业开发;
税率优惠的享有条件、适用条件、计算方法以及跟税率优惠有关的其他规定详细规定在越南政府2013年12月26号签发的218/2013/NĐ-CP号议定及2015年02月12号签发的12/2015/NĐ-CP号议定。
有投资项目正在运营并按越南政府2013年12月26日签发的218/2013/ND-CP号议定规定属于可以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面、地方的企业公司在生产扩大、生产能力提高、换新的生产技术的过程如果满足本款规定的3个条件任何一个的要求可以在剩余生产寿命(若有)选择享有税务优惠或选择享有因为生产扩大原因带来的部分营收的免税、减税。对于本款规定因生产扩大而取得营收的享有免税、减税的享有时间等于新投资项目享有税务减、免的时间。
3. 进口税(根据越南政府2016年9月01日签发的134/2016/NĐ-CP号议定)
按照投资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优惠的对象,作为固定财产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税,包括:
- 机械设备;用于组装或跟机械设备一起使用的零件、配件、散件;用制造机械设备或机械设备的零件、配件、散件的原材料、物资;
- 属于项目生产活动中使用的直接生产技术生产线的专用运输工具车辆;
- 越南未能生产的建材。
二、属于农业、农村方面的项目:
1. 土地使用金减少、减免:
享有土地使用金减、免的对象:享有土地租赁金、水面租赁金的减、免;当更改土地使用目的可以享有土地使用金减、免,具体详见越南政府2013年12月19日签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公司在农业、农村投资的210/2013/NĐ-CP号议定第5,6,7,8条规定。
此外,按土地法租政府地种橡胶树从2015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有橡胶树再耕面积的经济组织、个体户、个人可以按财务部2016年7月12日签发的9549/BTC-QLCS号公文享有土地租赁金减免,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已经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进行再耕,而到2015年1月1日还在基础建设期间,则可享有土地租赁金减免,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 对于在2015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再耕,可享有土地租赁金减免时间从开始再耕到再耕结束但最多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 在平阳省投资农业、农村项目,按照越南政府2013年12月19日签发的第210/2013/ND-CP号议定规定,若属于农业、农村投资优惠的名目可享有以下优惠:
- 对于政府交地的项目可以享有土地使用金减征50% ;
- 若从政府租赁土地、水面,从项目建成开始投产之日起享有11年的土地租赁、水面租金减免。
2. 企业所得税
a)针对下述营收款项适用10%税率(政府于2013/12/26日第218/2013/NĐ-CP号议定第15条2款项)
企业营收来自:造林、抚育、管护;植物、动物品种生产、配种与杂交;农产品收获后保管,农产、水产与食品之保管。
·
对于下述营收款项在15年期限享有10%优惠税率:企业对于如下领域实施新投资项目取得之营收: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根据《高技术法》规定优先发展投资高技术清单中之高技术应用; 高新技术孵化、高技术企业孵化;高技术孵化、高技术企业孵化设施投资建设经营; 生物技术发展。
b) 针对下述营收款项享有企业所得税减免(2014/6 /18日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第 8 条第 2 款):
·
从事直接实施用于农业的技术服务,包含:排灌服务营收;犁地、耙地;水田周边沟渠疏浚;动植物病害防治服务;农产品收获服务。
3. 进口税:
·
为服务各个企业实施高技术农业项目,对于国内未能生产之各项设备、技术工艺免征进口税;
- 对于依国家全责机关规定(根据进出口法)国内尚未生产须进口之各项植物品种、牲畜品种、化肥、农药免征进口税;
- 依规定为企业创造固定资产之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税(根据政府 于2016 / 9 / 1日颁发的第 134/2016/ND-CP 号议定)。
4. 认定权限:应用高技术之农业企业与应用高技术之农业区。
·
对于应用高技术之农业企业: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第
50/2011/TT-BNNPTNT 号通知第 2 条规定,有关指导实施 政府总理于2010/11/3日颁发关于认定高技术农业企业权限、程序与手续规定第 69/2010/QD-TTg 号决定,则“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有权核发应用高技术企业之证书。
·
对于应用高技术之农业区:根据政府总理于2015 / 12
/ 25 日颁发有关认定应用高技术农业区之标准、权限、程序与手续第 66/2015/QD-TTg 号决定第3条所规定, 则“省人民委员会有权认定应用高技术农业区”。
三、工业区员工住房及城区保障性住房投资项目
1. 土地使用费、租地费减免(根据政府于2014/5/15日颁发的第46/2014/NĐ- CP号议定)
企业在整个租赁期间享有土地使用费、租地费减免。
2. 企业所得税(政府于2013/12/26日颁发的第218/2013/NĐ CP号议定第15条第1款)
对企业实施投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并给《住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主体出售、出租、租购取得的营收,则适用税率10%。
本条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或者各商业组织、个人投资,并符主方法规定的限定标准、限定卖价、租赁价、购价、租购价及购买、租赁、租购的对象、条件,
无论保障性住房买卖、租赁合同何时签订至于营收的确定均适用本款规定税率10%;
3. 进口税 (根据政府于2016/9/1日颁发的第134/2016/NĐ-CP号议)
根据规定对于货物进口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财产则享有免征进口税。
四、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司法鉴定等领域之项目
根据政府于2014/6/166日签发的第59/2014/NĐ-CP号议定,有关修改补充政府2008/5/30日签发的第69/2008/NĐ-CP号议定。
1. 租地费减免
社会化机构从国家租地,每年支付土地租赁费一次或在整个土地租赁期一次性支付,根据以下地区考虑减、免租金:
- 针对镇、乡:在整个土地租赁期内免征租地费。
- 对于各坊:土地租金减免年限等于土地租赁期的50%。
土地租赁费减、免条件、手续规定请详见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6/11/01日颁发的第44/2016/QĐ-ƯBND号决定。
2. 企业所得税(政府于2013/12/26日签发的第218/2013/NĐ-CP号议定第15条第2款)
从社会化活动取得营收的项目在整个活动时间采用企业所得税10%。新建项目自产生应纳税营收之日起连续04年免税,后面5年继续享有应纳税减征50%。
3. 有关信贷、挥动资金之优惠
规定在政府于2008/5/30日颁发的第69/2008/NĐ-CP号议定第9条、第10条。
4. 进口税
根据规定对于货物进口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财产,则享有免征进口税(根据政府于2016/9/1日颁发的第134/2016/NĐ-CP号议)
V. 针对生产属于优先发展的配套产业产品名单中产品项目之优惠政策
1. 业所得税
在15年内享有企业所得税税率10%(国会第 14/2008/QH12 号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第 1 款和第
71/2014/QH13 号法律第 1 条第 5 款,有关修改和补充了税法的若干条款)。
2. 进口税
根据出口税法、进口税法及执行指导文件,针对作为固定财产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税。
3. 开发市场支持
优先参加省贸易促进研讨会、国家贸易促进研讨会
部分支持商标注册费用、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获取市场信息的费用。
4. 采用适用及移交协助(越南政府2015年11月03日签发的111/2015/NĐ-CP号议定,第5条)
- 组织、个人对辅助工业产品生产进行技术移交并其属于优先发展的辅助工业产品名单,可以享有技术移交优惠及按现行规定的其他优惠。
- 属于优先发展的辅助工业产品名单的技术应用及移交可以享有辅助工业发展政策的优惠帮助,具体如下:
+生产企业公司与具有技术的单位合作进行技术移交的项目、方案可以享有部分费用;
+ 属于优先发展的辅助工业产品的制造、试验费用最多政府可以协助给到50%。
+对于使用85%原材料以上是国内矿产深炼的产品包含金属矿、非金属矿以及炼油产品生产辅助工业产品的材料生产项目的技术移交,政府最多可以给技术移交费用的75%;
5. 人力资源开发协助:(越南政府2015年11月3日的111/2015/
NĐ-CP编号的议定,第6条规定)
+ 对于辅助工业产品生产项目并其属于优先发展的辅助工业产品名单,可以获得人力资源培训辅助工业开发政策的费用;
+直接参加辅助工业发展政策的个人可以优先安排参加国家的国内及国外的培训班
+ 国家鼓励个人、组织投资、合资、合作建参加辅助工业产品生产的人力资源培训基地;
+ 参加辅助工业产品生产的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可以获得科技、培训基金及其他基金的资助、协助;
国家鼓励各所大学、研究院、培训基地参加辅助工业人力资源培训。
6. 中小型企业公司优惠:(越南政府2015年11月3日签发的111/2015/
NĐ-CP号议定,12条第2款规定)
除了通用优惠之外,生产辅助工业产品并其属于优先发展的中小型企业还能享有以下优惠:
- 投资贷款:根据保函额度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最多可以从信贷机构贷到投资金的70%:
+ 扣除其他贷款的抵押资产价值后在信贷机构的总抵押资产至少等于贷款金额的15%;
+ 扣除为其他项目安排的所有者资金后,至少要投入项目资金的20%
+ 当办理保函时没有未偿还的国家预算债务,不在信贷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有坏账;
+按照土地法规定享有土地、水面租金减免;
+ 针对有特别性质或大规模可以带来经济社会效益之项目需要更高的资助协助之情况下,财务部配合投资计划部根据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的方案上报给总理决定。
7. 享有优惠之对象,优惠确认手续以及其他规定
详细规定在越南政府2015年11月3日的111/2015/NĐ-CP 号议定。
六、针对科技企业之优惠
1.企业所得税(政府 2007 年 5 月 19 日颁发关于科技企业规定的第 80/2007/ND-CP 号议定和 2015 年 1 月 6 日颁发关于80/2007/ND-CP 号议定指导执行的第 03/VBHN-BKHCN 号综合文件)
- 科技企业自从科技项目中取得营收的第一年起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0%,为期15年;
- 科技企业在4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自从产生应纳税营收第一年起连续9年享受减征应纳税的50%。
2.认定为科技企业及其他优惠的条件
请详见政府 2007 年 5 月 19 日颁发关于科技企业规定的第 80/2007/ND-CP 号议定和 2015 年 1 月 6 日颁发关于80/2007/ND-CP 号议定指导执行的第 03/VBHN-BKHCN 号综合文件之规定。
七、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鼓励发展高新科技产品目录产品的企业、高新科技农业企业; 属于重点投资开发高新科技名单的高新科技应用企业(2008/11/13 日第
21/2008/QH12 号高科技法)
1. 优惠政策
- 享受关于土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税、进口税等法律规定的最高优惠。
- 可考虑支持培训、研发、试生产等费用,从高科技发展国家项目的基金支出。
2. 认定为高科技企业及其他优惠的条件
规定在2008/11/13日颁发的第21/2008/QH12号高科技法。